2011年起,國家在內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和云南8個主要草原牧區(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2012年又將政策實施范圍擴大到黑龍江等5個非主要牧區省的36個牧區、半牧區縣,覆蓋了全國268個牧區、半牧區縣。這是建國以來,我國草原牧區實施的投入規模最大、覆蓋面最廣、牧民受益最多的一項政策。
政策主要內容
實施禁牧補助。對生存環境非常惡劣、草場嚴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實行禁牧封育,中央財政按照每畝每年6元的測算標準對牧民給予禁牧補助。
實施草畜平衡獎勵。對禁牧區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載畜量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未超載的地區按照每畝每年1.5元的測算標準給予草畜平衡獎勵。
給予牧民生產性補貼。包括畜牧良種補貼、牧草良種補貼和每戶牧民500元的生產資料綜合補貼。
績效考核獎勵。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獎勵資金,對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省份給予資金獎勵,由地方政府統籌用于草原生態保護工作。
政策實施總體情況
2011年,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36億元。
2012年,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安排資金150億元。
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159.75億元,并加大對草原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