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海東市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海東市市場監管局在會同相關部門對海東市的農貿市場、超市等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進行認真調研基礎上,通過專家論證、政府專題研究后報請市法制辦審核修改完善,在青海省率先頒布了《海東市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規將于2016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
據悉,《規定》在青海省首次對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原則、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管理責任、各縣(區)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等進行了具體規定,是海東市各縣(區)監管部門開展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的工作依據,也標志著海東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納入了監管范圍。
《規定》對市場開辦者在食用農產品準入中應當擔負的工作職責、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禁止上市農產品的范圍、種類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對食用農產品準入應當提交的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進行了具體要求;對食用農產品快速檢驗室的設立范圍,快速檢驗室和檢驗檢測人員具備的條件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建立了較嚴格的準入門檻,實現倒逼食用農產品的種養殖環節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使更多更廣泛的食用農產品實現質量可追溯,有效確保海東市廣大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