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后備受關注的集體林采伐管理政策實行重大調整。國家林業局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從七個方面對集體林采伐管理進行完善與規范。
一是完善采伐指標的分配管理。各地對集體林不再編制和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行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并軌,以采伐限額作為統一控制指標。采伐指標分配要通過網絡、報刊、公告欄等方式及時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承包到戶的商品林實行封山或禁伐時,應征求林權所有者的意見。有條件的地方,提倡采伐指標“進村入戶”。同一行政村的農戶所分配的同類型采伐指標,可聯戶集中使用。
二是簡化林木采伐的審批手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簡化林木采伐申請和審批程序。采伐申請表格文書要簡潔明了,易于被林農理解、接受。林權所有者可憑林木權屬證明及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采伐申請。要將全國林木采伐管理系統的應用延伸到鄉鎮林業站,逐步實行網上申請、審核和發證。
三是推行簡便易行的伐區設計。各地要本著切合實際、科學規范、簡便易行的原則,對集體林采伐設計實行差別化管理。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采伐,應依據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伐區調查設計。林農個人申請采伐,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據要求進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經濟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可由經營者自行設計,自主決定采伐年齡和方式。
四是改進采伐作業的監管方式。林木采伐作業要以經營者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為主,不再實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和伐后驗收等現場監管方式。對已經確權的森林、林木,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是伐區采伐作業和跡地更新的責任主體。林業主管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為森林經營者提供優質服務和技術指導。
五是推進采伐管理與科學經營的緊密結合。各地要把采伐管理與森林科學經營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完善采伐限額管理辦法和機制,推動不同經營主體編制科學可行的森林經營方案。撫育限額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額,或者按規定申請追加。發生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等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額可不分類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商品林采伐限額可以申請結轉使用。
六是進一步放寬竹林經營利用的監督管理。各地要根據竹林資源的特點和限額已放開的實際,從賦予林農最大經營自主權出發,實行竹林經營利用由經營者自主決策。對竹子采伐可暫不實行林木采伐許可發證;對竹林及其制品的運輸,暫停納入憑證運輸管理范圍。
七是進一步規范木材運輸檢查監管行為。各地要切實加強重點木材檢查站建設管理,整合現有木材檢查站的數量,規范執法檢查行為。重點木材檢查站要加強基礎裝備、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設。對既無編制、又無經費的檢查站,應予以整合或撤銷。要進一步創新木材運輸監督檢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執法與林政綜合執法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意見》提出,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據此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