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己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議案,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該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相關程序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沒有與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相抵觸,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己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